重庆律师
标题: 公司为留实习生签订三年协议 “霸王条款”未获法院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10-25 20:53
标题: 公司为留实习生签订三年协议 “霸王条款”未获法院支持
公司为留实习生签订三年协议 “霸王条款”未获法院支持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小王为实习与一家软件公司签订了毕业后“卖身”三年的协议,实习期满后小王出于各种考虑拒绝留在公司。该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实习签订三年协议
今年25岁的小王是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学院(下简称大连软件学院)的学生。大四那年,小王被学院安排到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实习。2010年9月,软件公司拿出了《实习协议书》的格式合同,与小王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王的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软件公司向小王支付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小王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000元。
2010年11月,小王、软件公司与大连软件学院又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备注栏内软件公司写下“小王在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
强留不成告上法庭
鉴于小王良好的实习表现,实习期满后,软件公司提出与小王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然而,软件公司给出的待遇却大大低于小王的心理价位,并且小王非常不满意软件公司的培训制度。深思熟虑后,小王回绝了软件公司的入职邀请,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与小王协商不成后,软件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18000元。
法庭上,小王提出,《实习协议书》是原告软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强行要求被告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霸王条款,剥夺了被告的就业选择权,应属无效条款;《实习协议书》与《就业协议书》中的“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只是概括性语言,其中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未作约定,后原、被告因工资待遇与工作岗位产生分歧致使劳动合同未能签订。
霸王条款有损公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大连软件学院签订的《实习协议书》是原告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被告应于实习结束后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原告违约金的内容显然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排除了被告自主择业的权利,亦违反了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对于之后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有关服务期承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样有违公平原则,有损学生自主择业的权利,不能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法律顾问李章虎 手机:15902340199 (QQ:896895738)
欢迎光临 重庆律师 (http://lvshihui.cn/)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