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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指挥车辆倒车被橦 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10-18 22:18
标题: 指挥车辆倒车被橦 保险公司拒赔成被告
因指挥车辆倒车被橦,保险公司却以要求过高为由拒赔,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件作出判决,原告舒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44477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付人民币120000元,在商业险中赔付人民币324772.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舒坚对被告胡兵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宏昌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07时40分,被告胡兵华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在乐平市棉麻公司院内地段倒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重型厢式货车碰撞指挥倒车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兵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程度为七级;数月后需行颅骨修补,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给予继续治疗费用60000元。被告高杨义是货车实际车主,与被告宏昌公司系汽车融资租赁关系,宏昌公司为货车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被告胡兵华与被告高杨义系雇佣关系,被告胡兵华是在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发生的交通事故。
  该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胡兵华在雇佣期间造成他人损失,应该由雇主即被告高杨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宏昌公司与被告高杨义系融资租赁关系,被告宏昌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是货车的保险人,应对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15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提出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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