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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居致流产 分手索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10-5 18:17
标题: 同居致流产 分手索赔偿
近日,隆回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居期间流产并患妇科疾病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邓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2000元,驳回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邓某于2005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原告两次流产,因此患上妇科疾病,先后在不同医院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4314.6元。2009年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经亲友调解无效后,解除同居关系,但双方未能就分手后的补偿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费等合计1916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主、自立、自爱,原告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流产,患上妇科疾病,系双方的恋爱观偏差所至,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据此,对原告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适当分担为宜。另外,原、被告系自愿同居,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隆回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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