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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后的产权协议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9-29 15:39
标题: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后的产权协议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后的产权协议
(李章虎律师整理)
前言:以他人名义购房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因为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登记后所取得的产权证明为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尽管你出资购买了房屋,但由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上的名字并非你的名字,那么一旦名义上的购房人否认这种事实,且不配合房产过户,而你如果不能拿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那么很可能就得将自己实际出资的房产拱手让人。退一步讲,如果在主张房屋产权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债权索要房款,但也有可能遭遇风险。原因在于,名义上的买房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转卖、抵押(取得权属证书的),得到的款项可能投资,可能消费,也可能隐匿,而你又不能向房屋的购买者主张权利,因为他们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民法上的善意第三人,而民法又是保护这些善意第三人的。这样我们的风险就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当然,最危险的就是出于人情等方面的顾虑,连付款的任何证据都未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就很有可能血本无归了。
鉴于风险的存在,我认为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但各人情况毕竟不同,如果确非得已的话,也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是尽量选择可靠的、信誉好的人,对陌生的、不太熟悉的人宁可放弃;
二、是双方要签订明确的协议,约定好房屋权属的归属及产权过户的时间;
三、为避免对方擅自变更房产等,可约定高违约金予以限制。
四、是保存好自己付款的证明,包括首付款及归还的银行的按揭,能从自己户头支付的最好从自己的户头支付。有困难的,最低限度也得要求名义上的买房人打收到房款的收条。这样的话,即使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再凭生效的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即便在房屋产权主张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对方主张房款。

                             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同时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参照甲方内容填写清楚)

   就乙方以甲方名义出资购买房产一事,双方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由于乙方未取得重庆市户口,故乙方出资首付万元,并有乙方每月按揭,借用甲方名义购买位于市区小区楼门 室住宅一套。
二、该房产只是借用甲方名义,房产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对该房产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不承担该房产发生的任何费用,更不得擅自将该房产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担保,不得就该房产向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乙方对上述房产享有实际的产权和完全的使用权(包括收益权),同时,由于上述房产在甲方名下,甲方为乙方出具全权授权书,由乙方自用或出租、经营使用该房产,并收取租金等收益,该收益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提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全力配合,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擅自处置房产的,应赔偿该当时房产总价的一倍损失。

甲方:(签名并捺手印)       乙方:(签名并捺手印)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由律师汇(www.lvshihui.cn)整理,重庆法律顾问(律师):李章虎电话:1590234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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