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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须赔偿 恶意转让房产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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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2-8-3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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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须赔偿 恶意转让房产判无效
张老汉因梅某不慎驾车导致伤残,应得的赔偿金由于梅某将唯一的房产转给儿子而没有着落。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梅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原告张老汉诉称,2010年1月底,被告与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构成自己三级伤残,且需要长期护理。被告因车辆未办理保险,为逃避赔偿,于2010年2月初将其住宅恶意转让其子,因此,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与其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辩称,其子已到适婚年龄,该房屋转给其子作为婚房,其转让为善意。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月底驾车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并需长期护理,该交通事故由被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驾驶的出事车辆未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于2010年2月初将其房屋转让其子,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但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庭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梅某有权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其处分自己的财产时,不得侵犯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对原告损伤的情况十分了解,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已经清楚的知道原告伤情较严重,自己将承担法定赔偿义务。但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积极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反而于事故发生后的2010年2月初,将其财产赠与其子所有,应认定被告之行为是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赔偿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的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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