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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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称老伴因体检报告迟达死亡 起诉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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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2-8-16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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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称老伴因体检报告迟达死亡 起诉单位索赔
认为单位没有及时交付体检报告,导致老伴病情延误最终过世,罗先生将老伴的单位起诉到西城法院,索赔21.2万元。单位认为自身无责,而且罗先生已在起诉体检中心的案件中胜诉,获赔12万元,时隔4年再起诉不应予以支持。 家属:
迟送体检报告误治病
昨天上午,70多岁的罗先生亲自出庭,为亡妻讨说法。孙女士是单位退休职工,2004年4月12日在北大医院做右乳腺切除手术,同年10月到北大医院复查无异常。2005年10月体检发现右侧附体并检查为良性,切除后于12月复查无异常。2007年6月由被告组织在北京市体检中心体检,查出胸部有阳性体征,但其单位工作人员未及时取回体检报告将实际情况告知患者。当年12月18日,孙女士在三亚医院被诊断为右双侧胸积液,立刻回京多次治疗,2009年10月1日去世。
罗先生为了给老伴治病,卖掉住房住进养老院,两个女儿也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正常工作。罗先生认为,孙女士所参加的单位组织的体检属于退休职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系对劳动者贡献的回馈,其作为体检合同的相对方,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领取体检报告并向劳动者及时说明体检情况,但单位不仅不及时取体检报告,在劳动者追问后仍不及时履行义务,是造成孙女士延误治疗、无法治愈以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双方一直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罗先生要求,判令孙女士的单位按5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医疗费15.2万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共计21.2万元。
单位:
体检是福利不应担责
孙女士所在单位不同意罗先生的诉求,认为孙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病情复发且治疗无效,而非单位不及时领取体检报告,这与孙女士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单位给孙女士提供的体检机会是一种福利,是无偿付出,单位只是负责孙女士向体检中心支付体检费用,并没有其他法定和约定义务,单位也没有任何过错。
此外,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孙女士是2007年6月做的体检,2007年12月18日在三亚医院诊断为“右双侧胸积液”等症状,2008年9月3日罗先生起诉过体检中心,故罗先生现在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而且罗先生在对体检中心的起诉中已经获得赔偿,本案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罗先生不能获得两次赔偿。对于罗先生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单位一方也认为于法无据。
调解:
家属有意被单位拒绝
罗先生表示,确实起诉体检中心后,经法院调解收到了12万余元的赔偿。当时没有起诉单位的原因,是怕把关系闹僵。“当时起诉体检中心的时候,法庭当时明示,被告与体检中心都存在责任。”
单位回答法官询问时表示,体检者在体检中心拿一个体检卡,体检医生将体检结果输入体检卡中。体检者自己用体检卡登录体检中心网站,输入密码查询体检结果。体检者也可以向体检中心索要体检报告,之前的体检没有体检者向单位索要体检报告。单位也是2008年3月3日从体检中心得到体检报告。对此,罗先生表示有体检卡,但不知道是否有密码。
在庭审最后,法官支持调解,罗先生愿意调解,但单位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官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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