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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7-6-6 13:33
标题: 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员工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京01民终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作者:
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

附 判决书:
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增军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9年3月2日入职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15年4月19日,由于物美公司的举报,张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京公海拘通字(2015)001634号拘留通知书,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京公海取保字(2015)00122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因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以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5月27日起算。

2016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出京公海解保字(2016)000504号解除取保决定书,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予以解除。

后,张某以要求与物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2016年6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偿金;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物美公司与张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5月27日处于中止状态;物美公司支付张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32379元;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物美公司和张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美公司诉称:公司无需支付张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32379元,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与张某中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另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被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张某原因,未告知我公司被公安机关释放,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两不找状态,不再有继续履行的基础和条件。

劳动者辩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420000元。我的涉刑情况是物美公司到公安机关举报立案的,公安机关告知物美公司可以随时查阅案件进展情况,我被释放后,也及时联系物美公司要求上岗,但物美公司一直不允许我上岗工作,要求继续履行与物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5月27日张某被拘留期间,物美公司可以暂停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履行,此案在仲裁期间,物美公司主张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张某也没有提出辞职,因此,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5月27日张某被拘留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处于暂时停止履行状态。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举报人是物美公司,且张某系物美公司的高管,该案件的进展与物美公司的财务和人事密切相关,物美公司应当跟进该案的进展。物美公司主张双方处于两不找状态,法院不予采信。物美公司亦未就双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条件提出更为实质的理由和证据,故对物美公司提出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双方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物美公司支付给张某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

实务要点

本案中劳动者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根据相关规定,此时的劳动合同处于暂时停止履行状态,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劳动者,这种做法虽然很常见,用人单位也觉得理所应当,但却是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拘留、取保候审期间,因尚未经过法院宣判,劳动者是否犯罪尚无法确定,此时用人单位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此时解除,会涉嫌违法解除。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防范意识,尤其是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务必谨慎,做到合理、合规、合法,规范用工,降低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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