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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树高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承诺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4-11-25 22:59
标题: 陈树高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承诺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树高。
委托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2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政,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洪波,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树高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足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承诺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足法行初字第000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树高诉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大足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兑现其出具的《承诺书》中“与土地有关的待遇”第7项中“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经审查,上诉人该项诉求包括土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多方面的权利,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属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经释明,但上诉人仍坚持其诉求,不作更改,故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树高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英

代理审判员 景 象

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汪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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