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1980 发表于 2012-8-25 04:16:00

律师汇:莱芜市牛泉镇政府违法暴力强拆--lvshihui.cn

律师汇(lvshihui.cn):  关于要求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

  非法强拆进行查处的控告信



  我叫吴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吴小庄村民,现在,我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非法对我依法承包的石灰窑、房产等财产非法暴力强拆一事,向上级领导反映,请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一、 事件经过。

  (一) 我家依法承包了本村的石灰厂及其荒山。

  1998年和2003年,我家与村委员会启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石灰厂承包合同》,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我家举全家之力,通过借贷等形式,对山场进行了开发建设,前后投资400多万元用于荒地开发和建了两座石灰窑及窑池。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我家对山场及其财产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侵害。

  (二)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占用我家承包的土地。2009年,国家进行铁路建设占用我承包的土地,我家予以理解和支持,国家对被征收户也拨发了相应的补偿款,我家也理应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

  (三) 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违法组织暴力强拆。2012年6月15日,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组织土管、城建、公安等200多人,暴力实施强拆,将我家的房屋和石灰窑强行推倒,我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致使我家老人和孩子无家可归。 2012年7月18日、7月25日、8月1日,在没有任何建设手续、没有给我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承建方非法武装组织20多名不法分子,利用挖掘机、钢棍等作案工具,连续4次将我家的简易棚子推到,我们全家拼命进行阻止也无济于事,二公司暴力打伤我的母亲和妻子。当时公安分局的四名干警在场,我们要求他们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法定义务,并多次拨打110报警,要求制止二公司的违法行为,但公安人员却置之不理,任由公司人员为非作歹。

  二、 镇政府行为违法,属于暴力强拆。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收应依法、依规进行,须按照合进行勘测调查、评估、公告、合理补偿安置等法律程序进行。但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告和补偿安置,建设项目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侵占国家补偿款、廉价补偿被征收户等方式谋取不法利益。

  三、 镇政府暴力强拆严重违反中纪委2011年3月17日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精神明确规定:

  (一) 征收土地应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二) 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三) 强制执行应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进行,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

  (四) 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严肃处理。

  (五) 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 警察插足违法违规办案

  莱芜警察除参与强拆行为外,2012年7与4日,在没有给与我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镇政府指示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以我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名,违法进行传唤,进一步给我全家施加压力,真是无法无天,天理难容。

  总上所述,镇政府个别领导人出于个人目的,目无党纪国法,不惜采取违法暴力强拆手段,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已涉嫌官商结合、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望众网友给予关注和支持。

  控告人及受害人:吴越

  联系电话:1836347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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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你的过客 发表于 2012-8-25 16:05:00

大家都来顶起!  于国福维权以事实证据直击案件要点,采取网媒曝光、举报方式达到高层关注的维权目的,要想维权保平安,就快快拨打回帖作者联系电话,搜索“于国福有话说”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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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俊2004 发表于 2012-10-10 10:58:00

大家都来顶起!  @弱势群体1980
  关于要求对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
  非法强拆进行查处的控告信
  我叫吴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吴小庄村民,现在,我把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政府非法对我依法承包的石灰窑、房产等财产非法暴力强拆一事,向上级领导反映,请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一、 事件经过。
  (一) 我家依法承包了本村的石灰厂及其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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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1980 发表于 2012-11-3 1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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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1980 发表于 2012-11-3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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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1980 发表于 2012-11-8 14:04:00

大家都来顶起!  非法“强拆”致古稀老人露宿山坡
  事发山东莱芜牛泉镇


  被强拆之前的房屋

  两位老人上访

  两位老人现在的住处


  核心提示: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和中交二局涉嫌非法强拆,两位古稀老人住了十几年的8间房子被夷为平地,只能住在用树枝、塑料布搭建的A字型简易棚里。

  华融网讯(记者 杜宏伟 实习记者 姚留洋)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吴小庄村民吴越日前来到本报信访在线编辑部,反映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占用他家的承包地,因未达成补偿协议,建设方(中交二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和牛泉镇政府2012年6月15日强拆了他家的房子多间(见照片);7月18日、25日和8月1日,又动用挖掘机等机械,将他搭建的简易棚子推倒,至今未得到任何补偿。眼看天气渐冷,他年近70岁的母亲和93岁的姥姥只能住在用树枝柴草搭建的简易棚子里。
  9月8日,记者与牛泉镇党委宣传委员纪玉霞及吴小庄村负责人赶到事发山场,看到两位老人住的用木头、树枝和塑料布搭建的简易棚子。棚子周围黑蚊子乱飞,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记者身上多处被蚊子叮咬,奇痒无比。记者看到,棚子里没有蚊帐,所谓的床也是用砖石和树枝支起来的,高出地面十多公分。在现场,记者还看到一个严重变形的脸盆。在山上唯一与她们相伴的,是拴在树下的两只狗。不远处的工地上,机器轰鸣,工程正在施工。
  老太太对记者说,房屋是在没有收拾好的情况下被强拆的,房屋推倒后,老人很多东西都被压在里面。老人每天一有空就在废墟中扒东西,现在用的家具都是从废墟里扒出来的。
  吴越提供的合同显示,他家2003年与村委会签定了山场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0年。之前,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村石灰窑厂承包合同。为了看护山场,父亲在山场建了护林房屋及相关设施,其父母十几年来一直住在山上,直至三年前父亲去世。后来,母亲再婚,继父和母亲一起在山上居住看护山场。姥姥今年已经93岁,因特殊家庭原因,目前没有其他人能尽赡养义务,只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房屋和简易棚被强拆后,他也提出要两位老人下山回到村里居住,但是母亲坚决不愿下山,一是她已经在山林中居住了十几年,习惯了,二是山上的果树和林木没人看护肯定不行,三是母亲怕继父回到村里与儿孙们在一起生活不便、引起家庭不和睦。
  随后,记者来到莱城区信访局了解情况。据区信访局王爱法王副局长表示,下一步他们将积极联络吴越,妥善解决好问题,尤其是两位老人的住房问题。
  为此,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献。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建设方和镇政府的行为涉嫌违法。
  首先,建设方和镇政府参与强拆,其强拆均主体不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牛泉镇政府在没有由法院做出裁决的情况下,给被迁户下达了《限期清理通知书》,并实施了强拆行为。
  其次,强拆程序不合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记者调查,牛泉镇政府未提供出相关的《公告》证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建设方和牛泉镇政府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任何补偿情况下,将被征收人房屋强拆,致使两位老人至今仍住在不能遮风挡雨的简易棚子里,不仅涉嫌违法,而且缺少最基本的人道。
  随着天气逐渐变冷,我们很难想象,一位70岁、一位93岁的老人,在山坡上的四面透风的简易棚子里,将如何度过这个冬天?我们期待建设方和当地党委镇政府,严格贯彻落实好第七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秉承百姓至上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是先安顿好两位老人的住处,解决老人当前的住房生计问题,至于赔偿和补偿事宜,尚在其次。

  责任编辑: 温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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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ichina 发表于 2012-11-8 19:19:00

大家都来顶起!
  申请信息公开,是你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是解决你问题的唯一、有效的方法,也解决你问题的敲门砖。当试其他方法没有用时,再请我,我还可以帮助你打官司的。你已经试了其他方法,上访、发帖子,都没有用,我告诉你的方法是正道,还不花钱,去试一试呢qq:479111260以上为网友发布,不代表 律师汇(www.lvshihui.cn)意见。

弱势群体1980 发表于 2012-11-10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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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wuyue 发表于 2012-11-13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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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俊2004 发表于 2012-11-15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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