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10-5 10:07:19

离婚后,一方不让看孩子,咋办呀

离婚后,一方不让看孩子,咋办呀 重庆律师汇李章虎顾问(手机:15902340199)分析说: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继续追问: 他把电话号码都换了,打不通,我上门去探视,他平常就很凶,我怕他打人,请你帮我想个办法怎样才能看到我的 孩子,谢谢! 补充回答:     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婚姻法第38条第3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前提下, 你是有权去探视孩子的,而对方也已违权.    建议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在此也请多考虑作为孩子的感受, 诉诸法律之前可以将探视权行使的监督权利赋予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社区街道,还可以适当加强立法的惩罚制裁措施,通过以上基层组织来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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