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8-30 14:53:49

“旁氏”“卡尼尔”销售员大战 双方各有过错各担其责

超市“卡尼尔”销售员与“旁氏”销售员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曲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900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在美廉美超市工作,在该店原告所在的“卡尼尔”柜台与被告所在的“旁氏”柜台相邻。2011年12月26日7时许,原告上班后找塑料盆打扫卫生,被告将放置在其柜台内的塑料盆拿出掷于地上,原告发现塑料盆有破损双方即发生口角,后双方引起互殴。互殴中造成原告孟某额正中长为0.6厘米创口一处。原告的伤情经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额部血肿、额部皮裂伤。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1月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孟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房山法院认为,引起纠纷双方均有责任,互殴中被告将原告致伤,被告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曲某应对原告孟某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按所负责任确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曲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五千九百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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