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8-16 13:41:16

自己无证却教朋友学车 撞伤他人依法赔偿

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却教他人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结果撞伤他人。8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8月17日,年仅17岁的被告文某是一名高一的学生,应其朋友胡某的要求,在三湖镇某小学操场内教胡某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当文某驾驶摩托车在操场上转圈行驶时,将在操场上玩耍的王某撞倒,造成原告王某头部、脸部被擦伤,左耳根部被排气管烫伤。后王某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6246.99元。双方因医疗费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王某将文某及父母告上法庭,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2246.99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被告文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属无证驾驶,撞伤他人,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文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7岁,系一名在读学生,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文某的父母同意赔偿王某损失5000元,双方无其它争议。该款已当庭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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