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7-10-9 13:54:57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

【案情】

2015年4月,陈静报名参加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选择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后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静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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