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6-12-19 18:16:39

张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撞上女职工“三期”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怀孕两个月的张某被公司通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到期后不再续约。接到通知后,张某与公司沟通无果。2016年6月2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其哺乳期结束。

庭审后,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劳动法的一般规定,但是对于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张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张某已经处于孕期的事实。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张某哺乳期结束。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女职工孕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女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需要承担生育繁衍的社会责任。因此,对女性劳动者在特殊时期权益的维护,不仅决定了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更对人类群体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生理上较为脆弱,劳动能力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女职工遇到法律问题时,一方面,要主动寻求法律服务部门的帮助,勇敢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尊重女性为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与劳动者携手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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