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2-8-7 13:22:41

老太轻信广告被诈骗43万 状告报社被驳回

因为轻信报纸上的投资信息,觉得有利可赚,张老太前后三次汇款给对方43万元。汇款一星期后,对方失踪,才发觉受骗,到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无结果。日前,张老太将当时刊登广告的报社告上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报社承担其各项损失80万元。  张老太诉称,我从被告报社的报纸上看到其刊登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资信息,才与该公司的人联系并汇款的。后经我报警了解,被告报纸上刊登的该证券公司和公司地址都是假的。报社未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刊登了虚假广告,导致我的损失,故报社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80万元。
  报社辩称,其不知道张老太汇出款项的收款人是谁,不知道收款人与原告的关系,也不知道原告汇款的目的及该笔款项的用途及下落,原告即使汇款,其汇款也不等于损失。况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刊登广告而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张老太虽然证明了从其银行卡上汇出43万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其将资金汇入广告中的华西公司帐户或“王先生”帐户,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汇款至第三人个人帐户,而第三人帐户并非新华西公司的帐户,第三人与华西公司之间及其与张老太的关系,本案中无法查明。因此,无法认定原告因虚假广告而遭受实际损害的事实,故张老太依据现有证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老太提起上诉。淮安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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